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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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權人 張守仁 債務人 侯威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給付新臺幣(下同)17,762元,及其中17,6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476元整。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8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4元整。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上開債務有所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張守仁就其中162元(即民國108年2月11日至108年3月10日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亦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規定,對於利息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是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