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凱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云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