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陳明峰 原告與被告 林敬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