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呂秋湖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視同上訴人 呂秋潭 (英文名:LEECHIOUTARN)
呂素霞 被上訴人 呂秋敏
呂秋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將其所抗辯為被繼承人 呂賢明 自100年1月31日起至104年5月21日止所支出之款項逐一列表說明,並註明相關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吳國聖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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