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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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麗美 再審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再審被告 丁俊夫 再審被告 石硯如 再審被告 林怡芃 再審被告 賴欣屏 再審被告 楊舒涵 再審原告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