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孫胡珍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年度簡字第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嘉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