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吳季翰 被告 饒紋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吳季翰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饒紋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