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4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崇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欄別│更正前│更正後│││││├───────┼───────┼───────┤│事實及理由欄│有期徒刑6個月│有期徒刑5個月││二、(二)⒋第││││1至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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