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聲請人金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代理人 陳蔚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曜進有限公│第一商業│107年6月29日│73,206元│KA0000000│││司 吳政修 │銀行南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