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原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被告 劉秋甘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葉伊馨 律師複代理人 郭心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兩造於二週內陳報以下事項:㈠依卷二第425頁,原告主張被告婚後財產為14,299,518元,
扣除原告贈與之250萬元後,餘數為11,899,518元,並憑之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是否計算有誤?有無更正聲明之必要?㈡原告起訴狀將系爭房地增建物價值列入被告婚後財產價值範
圍,惟本件鑑價報告已敘明未登記增建物雖有增加系爭房地效益,但該次鑑價結果並未將未登記增建物列入該次計價範圍,有無補充鑑價之必要?又就該未登記增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之意見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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