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37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陳明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79,008元,及其中新臺幣69,545元自民國9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點5計算之循環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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