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30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一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1日以95簡字第40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