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三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