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余積琨 附民被告 謝嘉銘 上列附民被告因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