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世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世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世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6月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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