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6號抗告人 王茹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宏銘鄭淑月盧繁榮王永發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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