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查報被告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四、被告入出國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