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欽騰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柒伍公克,含包裝袋各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欽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19、12071號),因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1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519、159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6年11月10日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等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欽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319、12071號提起公訴後,因受刑人於106年8月31日死亡,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1519、159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上揭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張欽騰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粉末8小包(驗餘淨重共0.75公克,
106年度毒保字第90號),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557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是除就因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外,剩餘部份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聲請意旨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即屬贅引,併此敘明。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