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04號聲請人 林鴻裕 聲請人 王麗屏 相對人 楊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鴻裕為25分之24;王麗屏為25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2份、本票2紙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 東寶六 │458│209.99│100000分之││││││││16217│├─┼───┼────┼───┼──────┼────┼──────┤│2│臺中│潭子區│東寶六│464│87.23│全部│├─┼───┼────┼───┼──────┼────┼──────┤│3│臺中│潭子區│東寶六│465│61.06│100000分之││││││││320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2│臺中市潭子區東│住宅、梯間、加強│1層:66.30││全部││││寶六段464地號│磚造、2層│2層:63.96│││││├───────┤│突出物:11.75││││││臺中市潭子區大││合計:142.01││││││富路一段107巷2││││││││之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