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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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世文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世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世文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09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再因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㈠至㈡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㈢案接續執行,於
105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年10月25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5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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