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8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其準備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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