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249號上訴人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