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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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原告美國Fike公司訴訟代理人 劉騰遠 律師
廖雍倫 律師被告乙○○
吉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