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編號二、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定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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