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曜全選任辯護人高華陽律師被告謝正傑指定辯護人 簡涵茹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曜全、謝正傑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曜全、謝正傑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2人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14日予以羈押在案,嗣於同年7月14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謝曜全、謝正傑共同所犯殺人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18年在案,而重刑通常伴有高度逃亡之風險,為保全將來之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