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7號原告 戴詩活 被告 蕭永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