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五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常新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兼訴訟代理人壬○○○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丁○○○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國祥~B法官劉定安~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