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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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李瑞智 即 廖佳川 之財產管理人、辛○○、庚○○、己○○、丙○○○、乙○○、甲○○、壬○○、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第4項所載,釋明各個相對人應分擔之正確金額。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