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王志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易貸金申請書及明細表。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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