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