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23,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