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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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9號、102年度易字第1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2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