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9號、102年度易字第1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2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