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付款銀行於台北市松山區,有遺失票據申報書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