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 許安安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更生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請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10×34=3400]。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及應受債務人扶養人 許秀蘭 之最新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台端陳報聲請人9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目前最新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台端提出全部保險資料,包括儲蓄性保險、傷害險等人身保險及投資性保險等保險單,並提出該等保險單可質借之保單價值;並敘明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六、台端目前債務總金額為988252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
七、台端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顯已逾期,請提出最新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
八、請台端說明目前之工作狀況,並提出99年10月迄今薪轉證明資料(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如何計算每月該清償之數額?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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