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告丁○○被告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
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陳報戊○○之身分證字號,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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