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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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9號抗告人 謝小萍 相對人 張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本院簡易庭110年度票字第14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是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本票是否確經執票人提示,乃關係執票人得否行使追索權,係屬實體問題,應由票據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於民國103年間受僱於相對人,為擔保抗告人能夠持續工作遂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實際上兩造間並無本票債務關係存在。抗告人從未接獲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相對人執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影本(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
7號卷第11至29頁),認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則原審據以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前揭抗告意旨主張縱認屬實,仍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震武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1日│TH0000000││├──┼──────┼───────┼───────┼───────┼─────┼──┤│002│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1日│TH0000000││├──┼──────┼───────┼───────┼───────┼─────┼──┤│003│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1日│TH0000000││├──┼──────┼───────┼───────┼───────┼─────┼──┤│004│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11日│TH0000000││├──┼──────┼───────┼───────┼───────┼─────┼──┤│005│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TH0000000││├──┼──────┼───────┼───────┼───────┼─────┼──┤│006│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TH0000000││├──┼──────┼───────┼───────┼───────┼─────┼──┤│007│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TH0000000││├──┼──────┼───────┼───────┼───────┼─────┼──┤│008│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1日│TH0000000││├──┼──────┼───────┼───────┼───────┼─────┼──┤│009│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11日│TH0000000││├──┼──────┼───────┼───────┼───────┼─────┼──┤│010│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11日│TH0000000││├──┼──────┼───────┼───────┼───────┼─────┼──┤│011│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1日│TH0000000││├──┼──────┼───────┼───────┼───────┼─────┼──┤│012│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1日│TH0000000││├──┼──────┼───────┼───────┼───────┼─────┼──┤│013│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1日│TH0000000││├──┼──────┼───────┼───────┼───────┼─────┼──┤│014│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1日│TH0000000││├──┼──────┼───────┼───────┼───────┼─────┼──┤│015│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1日│TH0000000││├──┼──────┼───────┼───────┼───────┼─────┼──┤│016│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1日│TH0000000││├──┼──────┼───────┼───────┼───────┼─────┼──┤│017│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1日│TH0000000││├──┼──────┼───────┼───────┼───────┼─────┼──┤│018│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1日│TH0000000││├──┼──────┼───────┼───────┼───────┼─────┼──┤│019│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1日│TH0000000││├──┼──────┼───────┼───────┼───────┼─────┼──┤│020│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1日│TH0000000││├──┼──────┼───────┼───────┼───────┼─────┼──┤│021│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1日│TH0000000││├──┼──────┼───────┼───────┼───────┼─────┼──┤│022│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1日│TH0000000││├──┼──────┼───────┼───────┼───────┼─────┼──┤│023│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1日│TH0000000││├──┼──────┼───────┼───────┼───────┼─────┼──┤│024│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1日│TH0000000││├──┼──────┼───────┼───────┼───────┼─────┼──┤│025│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1日│TH0000000││├──┼──────┼───────┼───────┼───────┼─────┼──┤│026│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1日│TH0000000││├──┼──────┼───────┼───────┼───────┼─────┼──┤│027│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11日│TH0000000││├──┼──────┼───────┼───────┼───────┼─────┼──┤│028│103年7月19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11日│TH0000000││├──┼──────┼───────┼───────┼───────┼─────┼──┤│029│103年7月19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TH0000000││├──┼──────┼───────┼───────┼───────┼─────┼──┤│030│103年7月19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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