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63號
原   告  林威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滿固建築經
  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全滿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200,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16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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