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黃俊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99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87,99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