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士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聲請書誤載為板橋分局)於民國110年5月6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41189號報告偵辦之被告卓士凱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惟查獲之殘渣袋1個與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在卷可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在卷可參,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殘渣袋1個2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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