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買回投資金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原告太吉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王郁文 律師被告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