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74號聲請人 胡明信代 理人 林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銀股字第275~278440000002大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銀股字第254~258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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