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6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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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6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 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甲○○右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除法律明定外,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多次竊佔原告車位,傷害、侮辱原告,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維持簡易判決,不理原告再三要求更審,附帶民事部分移送民事庭,原告只得到新臺幣一萬元補償,卻要負擔百分之九十九訴訟費用,而依法免納裁判費,卻因書記官誤導而繳交第二審上訴費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對原告受害之事隻字不提,正義、公理何在。請求判決如原告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提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三號刑事附帶民事第三審上訴狀聲明之七大項目等語,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並無法律明定應由本院管轄第一審,應屬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爰依首開規定,按原告列載被告之住所地,裁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姜仁脩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