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聲請人前配偶 梁永達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分擔扶養之方式。
⒌請說明配偶 李倫榮 死亡後繼承財產之情況。
⒍全體受扶養人 梁玉雪李家誠李安妮 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交通、教育、租金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
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⒐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未能接受顯足以
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並請說明該協商方案內容還款金額、利率及期數內容為何。
⒑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租屋居住之原因。
⒒聲請人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號之土地及建物最
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⒓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以美髮為營業活動,如是請提供聲請前1日
回溯5年之營利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6月23日起至98年6月23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⒕請提出目前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⒖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