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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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274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署押、印章、印文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印章、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9年11月4日以89年度壢簡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並於94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自民國96年9月間起,在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之「 金山 機械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 金山公 司)擔任業務員,負責代表金山公司向客戶介紹金山公司產製之商品,及向客戶議價、商討契約內容及向客戶收取訂金、貨款等業務,惟其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自97年1月3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為能爭取績效並將客戶交付之訂金納入己有,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在各客戶所在處所,以較低之價格議價並簽訂契約後,明知金山公司未能接受該單價較低之契約,惟為能使金山公司同意該筆交易及順利出貨予各客戶,遂在未徵得高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聰公司)、 鍾松 遠、綠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田公司)、百州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州公司)、后里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后里公司)、 高崇斌 及「柯同鐵工廠」等客戶同意之情況下,基於偽造署押、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思,均在各客戶「訂購合約書」內之「委託製造合約簽章」欄中,偽造高聰公司職員「 高換 」、「 鍾松遠 」、綠田公司職員「 綠田戴 」、百州公司職員「 龔江 樹」、后里公司職員「 陳漢章 」、「高崇斌」及柯同鐵工廠職員「 柯明宏 」之署名,並委由設在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之1附近不知名之刻印店負責人偽刻「后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漢章」之印章各1枚後,而在前述偽造「陳漢章」署名旁,並偽蓋「后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漢章」印文各1枚,均用以表示前述客戶與金山公司簽訂單價正常之訂購合約書,之後將單價正常之訂購合約書繳回金山公司以行使之,致金山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甲○○確為公司之利益,代表金山公司與上述客戶簽訂前揭單價正常之契約,因而陸續將前述客戶所訂購之商品出貨,而生損害於金山公司;甲○○因此詐得金山公司之貨物以交付予上開客戶,並取得客戶所繳交之訂金(詳細情形分別如附表一所載),總計以前述詐欺手段得款新臺幣(下同)217,000元,供其日常生活費用花費殆盡。
(二)甲○○為詐得金山公司之貨品轉賣圖利,竟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女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該人士虛偽向金山公司定貨,並以 陳德生 、 楊淑 玲( 楊梅淑 )、 林志成 、 李政 傑、 張達 修、 彭添富 、 陳明 坤、 歐永義 、 李慧 玲、 李明 達、 張億泰 、 徐慧 琳、 林鴻 洲、 張進 坤、 徐志銘 、 林秀 玉、 王明 偉等名義,分別冒充為皇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聖公司)、翔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禾公司)、威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信公司)、「華裕」(真實公司名稱不詳,下同)、建成工業社、 宗永 企業社、億泰工業社、「家園」(真實公司名稱不詳,下同)、年成工業社、 金協益鐵 工廠、逸倉工業社、「鎮吉」(真實公司名稱不詳,下同)、元利工業社、 京銳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銳公司)及 仲毅 鐵工廠之負責人或職員,再透過甲○○在不詳地點,以電話下單之方式,向金山公司營管職員 李佳玲 偽稱:皇聖公司、翔禾公司、威信公司、「華裕」、建成工業社、宗永企業社、億泰工業社、「家園」、年成工業社、金協益鐵工廠、逸倉工業社、「鎮吉」、元利工業社、京銳公司及仲毅鐵工廠欲向金山公司訂購捲門材料,致金山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甲○○確為公司之利益,代表金山公司與上述客戶談妥買賣條件,因而陸續將前述客戶所訂購之商品;並於送貨時由甲○○親自,或委由金山公司雇請之載貨司機 曾坤寅 、 許錫瑩 及 王德銘 ,將所訂購之商品運送至指定之地點,且運送商品至上開偽造訂購合約書指定之地點途中,甲○○均親自致電予送貨司機,或交代送貨司機直接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持機人連繫,更改原送貨地點至其等另行指定之地點後,未久即有上述與甲○○有共犯關係之成年男子或女子前往該處所,在金山公司出具之「銷貨單」之「客戶簽收欄」內,偽造 楊淑玲 (楊梅淑)、林志成、 李政傑 、 張達修 、彭添富、 陳明坤 、歐永義、 李慧玲 、 李明達 、張億泰、 徐慧琳 、 林鴻洲 、 張進坤 、徐志銘、 林秀玉 、 王明偉 等署押簽收,用以表示前開公司已收受金山公司載運之貨物,並將前述銷貨單交回載貨司機送回金山公司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金山公司及受冒名之人。俟司機曾坤寅、許錫瑩及王德銘將所載運之貨品下貨離開現場後,前述男子及女子即另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將金山公司產製之前述商品運至不詳之處所;甲○○於附表二、編號6所述之時、地親自送貨時,在銷貨單客戶簽收欄中,尚偽造「華裕」職員「彭添富」之署名,用以表示該次所載送之貨物,已由「華裕」收受等情,以此方式共同取得金山公司生產之貨物(詳細情形如附表二所載),總計甲○○以前述詐欺手段,致使金山公司因而損失價值1748,992元之貨物。
(三)甲○○以前述(一)、(二)之詐欺手段,致使金山公司因而損失貨款及貨物共計1965,992元。
三、案經被害人金山公司負責人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金山公司負責人乙○○、及證人洪任長、 洪鐵生 、曾坤寅、許錫瑩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並有金山公司銷貨單、維修估價服務單、訂購合約書、通聯紀錄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將其業務上持有之物,易持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予以處分為構成要件;其前提為原先本係適法之持有,嗣後始更易為不法所有或予以處分,始稱相當。倘若行為人自始即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或其他欺罔、不實方法,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者,應屬詐欺罪範疇,不能遽論以侵占之罪,此最高法院著有80年度台上字第5148號判決可資參考。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意在施用詐術締結虛偽合約,以能向客戶取得訂金;核被告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后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漢章」之印章及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次查,被告利用不知名之刻印店負責人偽刻「后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漢章」之印章各1個,應論以間接正犯;而被告與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女子就附表二所述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處。又查被告先後涉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被告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9年11月4日以89年度壢簡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而於94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不諱,惟對金山公司所造成之危害、損失非輕,被告未能交待附表二之貨品流向、共犯為誰,亦未能賠償金山公司損害,暨被告智識程度、 素行 等一切情狀, 就渠 等所犯之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查,被告於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偽造之「后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漢章」之印文各1枚及被告利用不知名之刻印店負責人偽刻「后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漢章」之印章各1枚;及於附表二所載偽造之署押(附表二部分之銷貨單簽收欄上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客戶名稱│合約日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應處之罪名及宣告刑││號││及出貨產│││││││品││││├─┼────┼────┼──────┼──────┼──────────┤│1│高聰有限│97年1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司│25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13020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高換」之署押壹│││││實際金額1134│取財罪。│枚沒收。又意圖為自己│││││00元),使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山公司出貨;││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甲○○並詐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高聰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訂金│││││││5000元。│││├─┼────┼────┼──────┼──────┼──────────┤│2│高聰有限│97年1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司│25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12075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高換」之署押壹│││││實際金額1050│取財罪。│枚沒收。又意圖為自己│││││00元),使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山公司出貨;││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甲○○並詐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高聰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訂金│││││││5000元。││││││││││├─┼────┼────┼──────┼──────┼──────────┤│3│鍾松遠先│97年3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生│27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6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11400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鍾松遠」之署押│││││實際金額7000│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0元)使金山││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公司出貨;林││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聖德並將鍾松││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遠所交付之訂││。│││││金30000元侵│││││││占入己。該訂│││││││金係以支票方│││││││式給付,其到│││││││期日為97年4│││││││月5日,票號│││││││0000000國泰│││││││ 世華 -太平分│││││││行,已於97│││││││年4月7日由林│││││││聖德託其不知│││││││情之太太「林│││││││妍玲」領走。│││├─┼────┼────┼──────┼──────┼──────────┤│4│綠田機械│97年1月3│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日/伸縮│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公司│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使金山│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公司出貨。惟│第1項之詐欺│偽造「綠田戴」之署押│││││甲○○尚未自│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綠田機械股份││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有限公司取得││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款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5│百州機電│97年2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有限公司│29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10605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 龔江樹 」之署押│││││實際金額8000│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己物│││││0元),使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山公司出貨;││物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並詐得││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訂金25000元│││││││。│││├─┼────┼────┼──────┼──────┼──────────┤│6│百州機電│97年5月5│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有限公司│日/伸縮│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32130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龔江樹」之署押│││││實際金額2730│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00元),使金││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山公司出貨;││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並詐得││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訂金100000。││││││││││├─┼────┼────┼──────┼──────┼──────────┤│7│后里營造│97年4月1│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日/伸縮│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19740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后里營造有限公│││││實際金額1200│取財罪。│司」之印文壹枚、「陳│││││00元,使金山││漢章」印文壹枚、偽造│││││公司出貨;林││之「陳漢章」署押壹枚│││││聖德並詐得后││、偽造之「后里營造有│││││里營造有限公││限公司」印章壹個、偽│││││司所交付之訂││造「陳漢章」印章壹個│││││金35000元。││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8│高崇斌先│97年2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生│19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9100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高崇斌」之署押│││││實際金額6000│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0元,使金山││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公司出貨;林││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聖德並詐得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崇斌公司所交││。│││││付之訂金6000│││││││0元。│││├─┼────┼────┼──────┼──────┼──────────┤│9│柯同鐵工│97年1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廠有限公│22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司│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8379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柯明宏」之署押│││││實際金額5775│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0元),使金││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山公司出貨;││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並詐得││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柯同鐵工廠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訂金5000元│││││││。│││├─┼────┼────┼──────┼──────┼──────────┤│10│柯同鐵工│伸縮大門│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廠有限公││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司││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15771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柯明宏」之署押│││││實際金額1260│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00元),使金││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山公司出貨;││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並炸得││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柯 同鐵有限公 ││。│││││司所交付之訂│││││││金5000元。│││├─┼────┼────┼──────┼──────┼──────────┤│11│柯同鐵工│97年1月│甲○○偽造客│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廠有限公│25日/伸│戶簽名、偽造│、第210條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司│縮大門│金額較高之合│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約書(合約金│罪、第339條│;「訂購合約書」內所│││││額78750元、│第1項之詐欺│偽造「柯明宏」之署押│││││實際金額4725│取財罪。│壹枚沒收。又意圖為自│││││0元),使金││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山公司出貨;││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並詐得││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柯同鐵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訂│││││││金5000元。│││││││納入己有。│││└─┴────┴────┴──────┴──────┴──────────┘附表二
┌─┬────┬─────┬─────┬──────┬─────────┐│編│假冒客戶│出貨之產品│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應處之罪名及宣告刑││號│名稱│名稱及金額││││├─┼────┼─────┼─────┼──────┼─────────┤│1│皇聖實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有限公司│/97年4月10│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楊淑│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楊淑│││││玲。│欺取財罪。│玲」之署押壹枚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2│皇聖實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有限公司│/97年4月19│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林志│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林志│││││成,並將原│欺取財罪。│成」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又共同意圖為自己│││││臺中市西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區龍潭里龍││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洋巷43之6││,累犯,處有期徒刑│││││號,更改為││陸月。│││││臺中市建成│││││││路邊。│││├─┼────┼─────┼─────┼──────┼─────────┤│3│翔禾國際│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實業有限│/97年4月15│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司│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李政│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李政│││││傑,並將原│欺取財罪。│傑」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烏││。又共同意圖為自己│││○○○鄉○○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更改為台││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中市○○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4│翔禾國際│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實業有限│/97年4月16│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司│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李政│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李政│││││傑,並將原│欺取財罪。│傑」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烏││。又共同意圖為自己│││○○○鄉○○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更改為台││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中市○○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5│威信│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97年4月16│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張達│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張達│││││修,並將原│欺取財罪。│修」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台││。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中市○○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更改為烏││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日鄉馬路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6│華裕公司│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97年3月25│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 張添 │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張添│││││富。│欺取財罪。│富」之署押壹枚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7│華裕公司│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97年4月24│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陳明│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陳明│││││坤,並將原│欺取財罪。│坤」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太││。又共同意圖為自己│││││平市○○路││不法之所有,累犯,│││││436號,更││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改為烏日鄉││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中華路346││陸月。│││││號。│││├─┼────┼─────┼─────┼──────┼─────────┤│8│建成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2│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歐永│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歐永│││││義,並將原│欺取財罪。│義」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烏││。又共同意圖為自己│││││日鄉光明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五光路805││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巷8號,更││,累犯,處有期徒刑│││││改為台中市││陸月。│││○○○區○○路│││││││對面路邊。│││├─┼────┼─────┼─────┼──────┼─────────┤│9│建成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6│人明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歐永│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歐永│││││義,並將原│欺取財罪。│義」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烏││。又共同意圖為自己│││││日鄉光明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五光路805││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巷8號,更││,累犯,處有期徒刑│││││改為台中市││陸月。│││○○○區○○路│││││││對面路邊。│││├─┼────┼─────┼─────┼──────┼─────────┤│10│宗永企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2│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李慧│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李慧│││││玲,並將原│欺取財罪。│玲」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太││。又共同意圖為自己│││││平市○○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一段37號更││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改為太平市││,累犯,處有期徒刑│││││東平路(大││陸月。│││││有保齡球館│││││││前。│││├─┼────┼─────┼─────┼──────┼─────────┤│11│宗永企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6│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實│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際簽收人為│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李慧│││││李慧玲。│欺取財罪。│玲」之署押壹枚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2│億泰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3│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李明│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李明│││││達,並將原│欺取財罪。│達」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為││。又共同意圖為自己│││││太平市興隆││不法之所有,以詐術│││││路1段37號││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更改為太平││,累犯,處有期徒刑│││││市○○路(││陸月。│││││大有保齡│││││││館前)。│││├─┼────┼─────┼─────┼──────┼─────────┤│13│億泰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8│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張億│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張億│││││泰,並將原│欺取財罪。│泰」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烏││。又共同意圖為自己│││○○○鄉○○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1段283號,││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更改為烏日││,累犯,處有期徒刑│││││鄉郵局對面││陸月。│││││。│││├─┼────┼─────┼─────┼──────┼─────────┤│14│家園公司│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97年5月3│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林│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林」│││││」,並將原│欺取財罪。│之署押壹枚沒收。又│││││送貨地點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平市○○路││之所有,以詐術使人│││││66之1號,││將本人之物交付,累│││││更改為台中││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市○○路路││。│││││邊。│││├─┼────┼─────┼─────┼──────┼─────────┤│15│家園公司│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97年5月8│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林│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林」│││││」,並將原│欺取財罪。│之署押壹枚沒收。又│││││送貨地點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平市○○路││之所有,以詐術使人│││││66之1號,││將本人之物交付,累│││││更改為台中││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市○○路路││。│││││邊。│││├─┼────┼─────┼─────┼──────┼─────────┤│16│年成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3│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徐慧│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徐慧│││││琳,並將原│欺取財罪。│玲」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太││。又共同意圖為自己│││││平市○○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312巷6弄8││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8號,更││,累犯,處有期徒刑│││││改為台中市││陸月。│││││福南街路邊│││││││廟旁。│││├─┼────┼─────┼─────┼──────┼─────────┤│17│年成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7│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邱年│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邱年│││││成,並將原│欺取財罪。│成」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太││。又共同意圖為自己│││││平市○○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312巷6弄││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8之8號,更││,累犯,處有期徒刑│││││改為台中市││陸月。│││││福南街91號│││││││。│││├─┼────┼─────┼─────┼──────┼─────────┤│18│金協益鐵│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工廠│/97年5月7│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林鴻│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林鴻│││││州,並將原│欺取財罪。│州」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霧││。又共同意圖為自己│││││峰鄉吉峰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民生路208││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10號。││,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9│逸倉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9│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張進│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張進│││││坤,並將原│欺取財罪。│坤」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霧││。又共同意圖為自己│││○○○鄉○○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597之1號,││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更改為烏日││,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40││陸月。│││││3號。│││├─┼────┼─────┼─────┼──────┼─────────┤│20│鎮吉公司│門片材料│甲○○於出│刑法第216條│甲○○行使偽造私文││││/97年5月14│貨單上偽造│、第210條之│書,足以生損害於他││││日│客戶簽名,│行使偽造私文│人,處有期徒刑叁月│││││使金山公司│書罪;第339│;「訂購合約書」內│││││出貨,實際│條第1項之詐│所偽造「鎮吉公司」│││││簽收人為徐│欺取財罪。│之署押壹枚沒收。又│││││志銘,並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原送貨地點││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大里市 德芳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路一段197││徒刑陸月。│││││號,更改為│││││││大里市 長春 │││││││路174號。│││├─┼────┼─────┼─────┼──────┼─────────┤│21│元利工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社│/97年5月16│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林秀│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林秀│││││玉。│欺取財罪。│玉」之署押壹枚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22│京銳企業│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有限公司│/97年5月22│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王明│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王明│││││偉,並將原│欺取財罪。│偉」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台││。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中市○○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923之4號,││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更改為台中││,累犯,處有期徒刑│││││市○○路旁││陸月。│││││空地。│││├─┼────┼─────┼─────┼──────┼─────────┤│23│仲毅鐵工│門片材料│甲○○以他│刑法第216條│甲○○共同行使偽造│││廠│/97年5月8│人名義定貨│、第210條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日│,使金山公│行使偽造私文│於他人,累犯,處有│││││司出貨,簽│書罪;第339│期徒刑叁月;「銷貨│││││收人為 黃順 │條第1項之詐│單」內所偽造「黃順│││││雄,並將原│欺取財罪。│雄」之署押壹枚沒收│││││送貨地點大││。又共同意圖為自己│││││里市○○路││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更改為霧││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鄉○○路││,累犯,處有期徒刑│││││1137巷。││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