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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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天德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2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