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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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二0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綽號「 鐵仔 」所出售之機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因貪圖便宜暨供己代步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故買他人遭竊之機車,助長竊風,導致被害人追回失物之困難,對社會危害非輕,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普通贓物罪)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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