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6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表示。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案件(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17號),其載之犯罪事實與本件犯罪事實同一,業經該院為不受理判決,併附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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