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送達證書四份、拘提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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