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復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