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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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紹齊

林依璇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紹齊、林依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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